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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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鋐誠測量有限公司
            18號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18號
被   告 乙○○
            1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鋐誠測量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4026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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