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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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訊電腦用品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