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18日│97年8月15日│97年8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561號│97年度偵字第21417號│97年度偵字第20097號、││││││2298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實├──┼────────────┼────────────┼────────────┤│審│判決│97年10月31日│97年12月17日│97年12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3050號│97年度桃簡字第3657號│97年度桃簡字第3658號││判├──┼────────────┼────────────┼────────────┤│決│確定│97年12月1日│98年1月12日│98年2月2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7年7月25日│97年9月7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月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633號│97年度毒偵字第5250號│97年度毒偵字第48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97年12月31日│98年2月6日│98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34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判├──┼────────────┼────────────┼────────────┤│決│確定│98年2月16日│98年3月2日│98年3月23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1項│1項││├────┼────────────┼────────────┼────────────┤│犯罪日期│97年11月7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10月9日為警採尿時起│97年7月27日│││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6340號│97年度毒偵字第6148號│97年度偵字第23786號、98││││││年度偵字第37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實├──┼────────────┼────────────┼────────────┤│審│判決│98年2月27日│98年2月27日│98年8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25號│98年度桃簡字第663號││判├──┼────────────┼────────────┼────────────┤│決│確定│98年3月30日│98年3月30日│98年9月14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