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6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三商美邦人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95年5月29日│12,000元│AA0000000│││││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