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結夥三人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8月10日│97年8月10日│97年10月3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7963號、│97年度偵字第17963號、│97年度偵字第23712號││││24742號、26034號│24742號、260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實├──┼────────────┼────────────┼────────────┤│審│判決│98年3月31日│98年3月31日│98年5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98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判├──┼────────────┼────────────┼────────────┤│決│確定│98年6月3日│98年6月3日│98年6月29日│││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未遂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0日│97年8月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3712號│97年度毒偵字第609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16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3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實├──┼────────────┼────────────┼────────────┤│審│判決│98年5月27日│98年6月12日│98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3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判├──┼────────────┼────────────┼────────────┤│決│確定│98年6月29日│98年7月13日│98年7月20日│││日期││││└─┴──┴────────────┴────────────┴────────────┘┌────┬────────────┬────────────┬────────────┐│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1項│├────┼────────────┼────────────┼────────────┤│犯罪日期│98年3月14日23時30分許為│97年8月10日為警採尿時起│98年3月14日│││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回溯26小時內某時││││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93號、││││1620號│1620號│16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實├──┼────────────┼────────────┼────────────┤│審│判決│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98年6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判├──┼────────────┼────────────┼────────────┤│決│確定│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98年7月20日│││日期││││└─┴──┴────────────┴────────────┴────────────┘┌────┬────────────┬────────────┐│編號│十│十一│├────┼────────────┼────────────┤│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8年4月27日│98年4月27日22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98年度毒偵字第205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實├──┼────────────┼────────────┤│審│判決│98年9月18日│98年9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98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確定│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日期│││├─┴──┼────────────┴────────────┤│備註│⑴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3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附表編號三、四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3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附表編號六至九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⑷附表編號十、十一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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