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富順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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