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請人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惠
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高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
東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5,776元
1376282
113年7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