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告 張詩昀

被告 余大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而關於上開利息請求經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1月2日(見原告民事起訴狀收文章)止為4萬3,726元【計算式:120萬元×10%×(133/365)年≒4萬3,7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本金120萬元,合計124萬3,72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萬3,7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絮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