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58號
原告連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開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熹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
9萬837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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