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56號原告乙○○
丙○○甲○○
共同送達處臺中市○○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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