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1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關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應予更正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又被告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二四三號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確定,詎其於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追訴處罰五年內再犯本案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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