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平勳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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