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財富上列受刑人因律師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財富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財富因於90年至92年間犯律師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