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8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