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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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金煖 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
劉佳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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