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790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賴郁彤 債務人 陳朝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貳拾捌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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