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璋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冠璋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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