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方冠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方冠智 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且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方冠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裁定羈押。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基隆市○○區○○路000巷00○0號,且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珮菱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