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竹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驗後淨重壹點伍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其中叁包驗餘總毛重壹點肆壹公克;另叁包驗後淨重合計貳拾點玖捌叁公克;另肆包驗後淨重合計拾壹點壹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塊狀2包及白色粉末1包(合計毛重2.2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58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憑(見101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卷第38頁);而扣案之白色晶體10包(聲請書記載驗後淨重合計32.324公克,惟查,其中3包驗前總毛重1.52公克、驗餘總毛重1.41公克;另
3包驗前淨重合計21.023公克、驗後淨重合計20.983公克;另4包驗前淨重合計11.151公克、驗後淨重合計11.111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在卷可憑(見101年度聲沒字第165號卷第3、8、11頁),均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張竹松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101年度毒偵戒字第5號),就上開扣案之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10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各因含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