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515號上訴人 黃淑芬 即被告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黃雍協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婚字第51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