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原告 吳名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勇德 兼 李連進 .被告 李彥錫 李連進之.被告 林俊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被告 李慧微 (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德 (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 (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被告李彥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