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04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張仁儀 即定洲企業社
韓易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柒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