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浩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浩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包包2件、內褲1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見警卷第178至179、199頁)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又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前揭犯行之犯罪所得為898元,並將該等款項交警扣押乙節,亦有被告警詢筆錄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附卷為證(見警卷第8至18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沒收(其中部分金額係員警因蒐證支付予被告費用,依刑法第38條之3規定意旨,仍不影響權利人原來可以主張之權利)。聲請人就此部分雖漏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此無礙本院依職權補充法條。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側背包1件2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1件3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SUPREME商標圖樣之後背包(警方蒐證購得)1件4現金(新臺幣)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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