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持有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七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瓶(毛重壹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K他命一瓶毛重一‧三三六公克係第三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右揭規定並無不合,前述扣案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