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七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煙毒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煙毒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四三五九一號函核准假釋,至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