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八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更犯竊盜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