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簡字第1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一九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偵訊時之自白。2、證人 陳樹銘張坤成 於偵查中之證言。3、讓渡合約書、汽車買賣合約書、不起訴處分書各乙紙可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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