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廣奕豪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雪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附表:
~F0~T40┌──────┬──────┬─────────┬────────┬────────┐│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永達金屬工業│台灣中小企銀│一萬零八百八十四元│AP0000000│九十二年一月││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