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