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9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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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9783號
原 告 筌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查米國際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貳佰叁拾柒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壹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