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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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754號抗告人 李尚澤 即被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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