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1754號抗告人 李尚澤 即被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7日駁回第二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108年9月26日對本院108年度基小字第17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9月27日以上訴逾期裁定駁回,該裁定係於108年10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又抗告人之住所係在本院所在地之基隆市,其抗告期間,即不得扣除在途期間,應自收受裁定正本送達翌日之108年10月5日起算10日,於108年10月14日即已屆滿,抗告人於108年10月16日提起上訴,有抗告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足稽,其抗告顯已逾期,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