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5號債權人 張坤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劉佛賜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
500元、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劉佛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被繼承人劉佛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表明本件債務人、送達地址,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