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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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豐指定辯護人吳武軒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豐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世豐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諭知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63號判決及108年度簡字第2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洽借執行,並於108年10月15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8年10月
9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108年度執峻字第1958號執行指揮書、108年度執峻字第5035號執行指揮書(見訴二卷第24
9頁、第251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另為釋放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郭育秀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