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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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45號債權人 吳宏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炘展工業有限公司陳智賢陳世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對借款人陳智賢及連帶保證人陳世銧得為本件
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憑證所示,債務人係向「玄門所屬專款專用基金-清修基金」借款,非向債權人吳宏烈借款)㈡確認對陳智賢、陳世銧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
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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