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5號上訴人 許彣竹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許如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林欣榮 、 莊皓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本院105年度醫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03,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93,7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