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原告 蘇淑雅 被告 蔡杰穎
連友偉 林鋐翔 張文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陳以樂林 韋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鑕靂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