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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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 高聖驥 被上訴人 楊信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而該裁定經本院交郵務機構,於108年1月22日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108年3月5日之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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