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500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問秀玉 (除戶前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鎮○○路○段○○○號)前於民國87年8月31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而王問秀玉於95年3月24日死亡時,有354,79
2元尚未清償完畢,而相對人為王問秀玉之繼承人,緣相對人前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500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欠款明細表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