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145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信東長榮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東加油站有限公司發
二、是否請求背書人即債務人甲○○連帶給付?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