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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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裕田
陳泳男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516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裕田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泳男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關於「向 鄒妙純 催討債務未果」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故與鄒妙純發生爭執」。
(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裕田、陳泳男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時所為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裕田、陳泳男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吳裕田、陳泳男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鄒妙純間之糾紛,竟共同以起訴書所載手段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恐懼不安,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殊屬不該,衡以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尚能坦承所犯,且有意願與告訴人洽談和解事宜,然因遭告訴人拒絕而未果,有本院調解紀錄表可參,堪認其等犯後態度非劣,又被告吳裕田無前科、素行良好,被告陳泳男素行尚佳,有其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等係因與告訴人一言不合、一時氣憤方對告訴人為恐嚇行為、犯罪之動機、情節、參與犯罪程度,及被告吳裕田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作生意、已婚、需扶養親人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被告陳泳男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卡車司機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至4萬元、已婚、需要扶養親人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58號卷110年11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4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8516號被告吳裕田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泳男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路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裕田、陳泳男於民國109年9月20日14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向鄒妙純催討債務未果,竟基於恐嚇犯意聯絡,由吳裕田向陳泳男表示「去把竹聯叫過來」,向鄒妙純表示恫稱「你給我小心一點」、「沒關係弄大一點」、「妳沒看過兄弟沒有關係」,陳泳男旋即持電話作勢撥打,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鄒妙純,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鄒妙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吳裕田之自白。坦承有表示上開話語。2被告陳泳男供述。坦承吳裕田有向伊表示「去把竹聯叫過來」,惟辯稱:伊沒有撥打電話。3告訴人鄒妙純證述。被告吳裕田、陳泳男恐嚇之犯罪事實。4證人 林億朋 證述。被告吳裕田、陳泳男恐嚇告訴人之犯罪事實。5錄影畫面光碟、翻拍畫面與譯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2人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應就各共犯之所為負全部責任。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檢察官莊富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家鵬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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