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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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展期費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01號聲請人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交通部鐵道局(原名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工程展期費用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麟倫法官陳麗玲法官高金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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