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借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9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曾培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順發針車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借名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