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當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