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三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業務侵占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甲○○前因犯業務侵占等罪,先後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