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六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重零點捌公克(含包裝)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拾捌點貳公克(含包裝),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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