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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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