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原告苗栗縣獅潭鄉農會被告 翁翊軒
翁金飛 楊連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12,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67,028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