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13號聲請人 林煜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龍波 之遺產管理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煜凱前對被繼承人黃龍波提起返還房屋所有權之民事訴訟,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5日死亡,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為利前開訴訟程序之進行,故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且無法定或選定遺產管理人存在,始得為之,如被繼承人已存有法定或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聲請法院選任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煜凱主張與被繼承人黃龍波間存有訴訟關係,且被繼承人業於103年11月5日死亡,其死亡時留有遺產,繼承人均已拋棄等情,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3年度司繼字第2773、2813號相關卷宗等在卷足憑,惟被繼承人前由另一利害關係人 陳麗芬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裁定准許在案,亦有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一份附卷可按,則被繼承人既經選定遺產管理人,自無重複聲請之必要,聲請人上開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