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告V○○
E○○X○○t○○x○○亥○○d○○乙○○甲戊○Q○○戌○○ 陳麗璇 宙○○甲○○u○○ 李黃阿葉 黃錦香 庚○○W○○h○○z○○○v○○○甲甲○D○○ 任日昇 甲乙○m○○丁○○ 姜紫蓉 T○○P○○H○○F○○B○○地○○玄○○ 周璧 卯○○○ 李美燕 午○○○天○○寅○○黃○○子○○J○○ 劉華德 y○○未○○j○○w○○o○○C○○丑○○Y○○宇○ 郭素嬿 甲丁○g○○○I○○申○○e○○○t○○Z○○M○○a○○癸○○○G○○○ 吳惠美 詹張麗香 R○○○b○○U○○酉○○○ 黃美蓮 r○○n○○q○○○甲丙○ 吳麗勤 陳 周麗玉 張曙霞 A○○○ 郭恆蘭 s○○○ 鄭素蓮 丙○○○ 辜春桑 辛○○戊○○己○○L○○K○○鄭 李春花 O○○ 林秋鳳 黃金蓮 N○○○辰○○S○○ 孫惠美 潘秀呂 梁庭瑋 陳姝蓁 l○○巳○○○壬○○○甲己○k○○f○○籃 蔡雪慧 吳媛娥 許林素 梁麗芬 p○○c○○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i○○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