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美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臺幣167,599元部分,請提出轉呆前六個月之帳單明細。
二、又信用卡申請書重要告知事項未有逾期手續費之記載,如逾期手續費即為違約金,則逾該事項第一條所載,依循環信用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